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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23-06-03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精选。

每当面对同一种事物,不同的时间,相同的人看法总会有差别,我们可以向他人诉说自己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重在体会,要想写的人表达的情真意切,让看的人感同身受才能达到效果,心得体会要包括哪些内容呢?范文1000网的编辑为大家准备了这篇关于“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1

听了一节李老师的《合理消费》。在他的课堂中,学生的训练有素给了我最大的印象。学生听到老师的指令之后,能迅速的去完成,并且执行力特别强,没有学生会再次的询问老师的要求,说明张老师平日里对学生的训练是很到位的,也特别注重训练孩子的听课能力,这是我没有做到的。

本课中,张老师能对教材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先是让学生制作了《家庭收入表》,并输入内容,接下来涉及到了人民币的符号“¥”的输入,这时他才将特殊符号的输入方法提出来,并与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制作表格和特殊符号这两个知识点的顺序被巧妙的调换了一下顺序,使得本节课特别的顺畅,而没有突兀感。

我对张老师的上课风格提出一点异议,我觉得张老师的情绪过于平淡,激情不够,如果能改变一下说话的语气以及一些儿童语言的加入,应该会使整堂课更有质感。

在信息技术课堂中,学生的学与老师的教是相辅相成的。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的学习,知识点的掌握会更加扎实,并且学生的成就感会由此产生,从而更刺激学生去探讨更深一层的学习。这种教学模式不仅让老师教的轻松,学生也学的有兴趣。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2

《消费者行为学》从消费者行为的三个环节,即消费的动力、消费的选择和消费的决策,来讲述在销售过程中的如何运用各种心理学。此文可以与《影响力》结合起来思考,囊括了“对比原理、互惠心理、承诺与一致、社会认同、权威、喜好、稀缺”的心理运用。

为什么标价9.99元的商品一定比标10元的卖得火?

为什么热情推销的销售人员,反而不如让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销售人员业绩好?

为什么喝彩的只是看客,挑剔的却成了买家?

看似简单的消费行为背后其实是与人类复杂心理密切相关的。

上篇:消费者到底要买什么?

在面对“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的不同需求,必然是不一样的心理倾向。结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一是人人都有需要,某层需要获得满足后,另一层需要才出现;二是在多种需要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要;该需要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其激励作用。

中篇:消费者是怎样被“诱导的”

好的销售都是直击人性弱点的,如贪婪、恐惧、嫉妒、懒惰、贪慕虚荣、难抵诱惑、热爱免费、重视等级、迷信专家、崇拜名人、喜随大溜。关于人性的弱点正在被消费社会利用和营销。

所以消费的选择不仅取决于消费者本身,也取决于环境(社会)营造的氛围,最典型的则是制造热销的气氛,让社会认同原理产生作用(从众心理);或是请明星代言产品,让“权威”促进销售。

下篇:消费者都是不理性的

消费者做购买决策时,往往是感情用事,然后在逻辑上将其合理化以获得内心的安宁。目前来讲消费者是最善变的,在如今用优惠让利的占领市场竞争环境下,一旦内心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便会转向其他的需求。

在电商或线下实体店满是“换季打折”“价格便宜”“最后三天”的视觉疲劳下,“低飞球技巧”的成功率也逐步下降,培养消费忠诚则成为了最最首要的商业行为,而客户满意度决定了忠诚度。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3

数十年前,自然学家康拉德?洛伦茨发现刚出壳的幼鹅会依附于它们第一眼看到的生物(一般是母鹅)。

洛伦茨在一次实验中发现,他无意中被幼鹅们首先看到,它们从此就一直紧跟着他。

由此洛伦茨证明了幼鹅不仅根据它们当时环境中的初次发现来做决定,而且决定一经形成,就坚持不变。

洛伦茨把这一自然现象称做“印记”。

我们人类的第一印象和决定也会成为印记吗?

如果是这样,这种印记在我们生活中怎样起作用呢?

例如,我们遇到一个产品,我们接受的是第一眼看到的价格吗?

更重要的是,那个价格(行为经济学中我们称之为“锚”,“锚定”)对我们此后购买这一产品的出价意愿会产生长期影响吗?

同样的,对幼鹅起作用的对人类也同样适用,包括“锚定”。

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价格铺天盖地,我们看到生产厂家的汽车、草坪修剪机、咖啡机等的厂家建议零售价。

我们听到房地产代理夸夸其谈,大侃当地房价。

不过价格标签本身并不是锚。

它们在我们深入考虑后,想用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时才可以成为锚。这就是印记的形成。

从此以后,我们愿意接受的一系列价格——就像蹦级绳的拉力,总是需要参照原先的锚来决定。

因此,第一个锚不仅影响我们当时的购买决定,而且影响后来的许多决定。

比如我们看到一台57英寸液晶高分辨率电视机,降价卖7000美元。

这一标价并不是锚。

假如我们决定出这个价买下(或认真考虑要买),那么这一决定从此就成了我们以后买液晶电视机的锚。

它是我们的测量标杆,从那以后,不管我们再买电视或者仅仅是后院野餐会上和别人闲聊,都会用它与别的所有高分辨率电视机来做比较。

锚会影响各种购买行为。

我们一旦以某一价格买了某一产品,我们也就为这一价格所锚定。

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经济学家尤里?西蒙森和卡内基?梅降大学教授乔治?勒文斯坦发现,搬家到另一城市的人购房时总是被原住城市的房价所锚定。

比如,他们研究发现,人们从物价水平低的地区(例如得克萨斯的卢博克)搬到中等水平城市(例如匹兹堡)时并不随之增加消费以适应当地水平。

相反,这些人宁可花与原来的城市差不多的钱买房,尽管这会使他们和家人在狭小的房子里过着拥挤的日子,或者住得不舒服。

同样,从高物价城市搬来的人却总花费和在原住城市相等的钱买房子。

换言之,从洛杉矶搬到匹兹堡的人一般不会降低他们的消费来俯就宾州的物价水平:他们的消费水平与在洛杉矶时差不多。

我们似乎习惯于某一特定的房价水平而不愿改变。

实际上,跳出这一局限的唯一方法就是到了新地方先租房住上一年左右。那样我们就适应了新环境——过一段时间我们就能按照当地的市场水平去买房子了。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4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5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6

201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7

老师根据工作实践为我们讲解了消费者管理的重要性及与企业生存的密切联系,加强了我的理论基础,拓宽了思维,提高了认识,使我对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有了新的理解。消费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消费者关怀是消费者关系管理的中心,消费者关怀的目的是与所选消费者建立长期和有效的业务关系,在与消费者的每一个接触点上都更加接近消费者、了解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和利润占有率。

对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解:

消费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是消费者价值管理,它将消费者价值分为既成价值、潜在价值和模型价值,通过一对一营销原则,满足不同价值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消费者价值持续贡献,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消费者关系管理(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消费者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消费者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消费者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消费者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

以消费者为中心,不单单是指以消费者为上帝,是指已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为中心。

更重要的是如何能获取和保留消费者,如何能从消费者身上赚更多的钱为中心,在实际中一对一营销就以利润为中心的营销。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获取和保留消费者的最佳手段之一。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设立清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进度表:这个目标一定要可衡量、可检查,不能模棱两可。再者,目标一旦确定,一定要层层分解落实。

其次,我们要做好消费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创新,加强服务能力的提升,扩大增值潜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关系。

再者,要确立忠诚管理的.营销理念,善于识别消费者与了解其期望,主要根据成交额和发展潜力做好ABC分类管理。

第四,在企业内部制定标准化服务措施,妥善解决每一个售后服务,达到满意度99%以上,切实培养员工忠诚,以保证向顾客的价值传递。

我知晓管理无止境,更能体会学无止境的涵义。一个人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充实自我,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更好的做好工作。今天的培训,不仅让我学会了自我思考,自我学习,自我管理。我的自信心也大大增强,让我能把所学的知识带到工作中去,实现自我价值,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个人认为企业做大做强,消费者管理不可疏忽,CRM应放在第一位置考虑。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8

蒋老师的《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这一节课具有以下特点:

一、这节课根据高中学生理性思维的特点,对教材的分析透彻而有深度,对生产与消费的辩证关系这一教材重点的分析,始终贯穿了辩证思维的要求。让学生通过接触身边的实例,自己归纳、分析、综合得出抽象的经济学道理,脉络清晰,环环相扣;每一个知识体系内部及知识与知识点的衔接都十分自然,既清晰解读了重点,又充分展示了授课教师教学的严谨性和把握教材的扎实功底。

二、这是一节精心选材、精心设计、巧妙突破难点的好课。如何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是本课教学的一个难点。教师在教学中,把镜头对准了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消费现象,引导学生从小品《比阔》中自我反思、自我总结、自我教育,从而避免了空洞说教。

三、这是一节朴实无华、感人至深、彰显政治课德育之美的优质课。当教师在进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的教育时,并没有用干涩的教材观点和口号式的理论去说服学生,而是运用了录自家乡——贵州省剑河县太拥乡南东小学学生的一段录像。那里的贫困是许多大城市的孩子从来没有见到过、也根本无法想象的!当听到那诗一般深情的解说,当看到那些孩子在艰难中求学的画面时,所有听课的教师震撼了,所有听课的学生震撼了。正如南师大附中同学在课堂上的发言,他们“惊讶还有如此的贫困”;他们“愧疚——为自己平时的奢侈消费之风”;他们大声疾呼“我们应当做点什么”。他们的发言赢得了台上台下阵阵热烈的掌声!至此,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政治课德育功能的巨大魅力!